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教育部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乙案,請 查照。

  1.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3年12月25日檔徵字第10300092061號函辦理。
  2. 為妥適留存具國家檔案價值之檔案,本次修正編訂說明(四)3、(4)「清理處置」,明列具特殊性、重要性或代表性之個案,或經時空演變而具歷史、資訊或研究價值者,得調整該等檔案之清理處置為「列為國家檔案」或「機關永久保存」;另併修(六)「其他注意事項」相關文字。
  3. 有關修正後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公告於該局全球資訊( http://www.archives.gov.tw )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
瀏覽數: